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療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3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饒富誠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 饒富城 」之記載,均更正為「饒富誠」。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饒富城」之記載茲發現有誤,均應更正為「饒富誠」。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如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念豫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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