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064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舒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為何?(因聲請狀所載債務人為吳舒琪,所附
證物之分期付款申請表所載為 范強尼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因聲請狀所載與附表所附證物不
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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