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一七號聲請人即上訴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即 劉復青 之承受訴訟人)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秀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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