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3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伍佰零玖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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