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3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玖佰叁拾伍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