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原告 凃秉位 被告 張家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陳碧玉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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