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2號上訴人 劉芳雄 上訴人就其與被上訴人 林娟朱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本院107年5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103,984元【計算式:186750+340800+99590+27360+449484=1103,98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