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雲林縣臺西鄉臺西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戴進隆 代理人 吳高丞
吳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惠鳳┌───────────────────────────────────────────────────────┐│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彰化商業銀行西螺分│彰化商業銀行西螺分│105年8月19日│40,000元│KB182725│││1│行│行│││5││││ 簡振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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