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9年度城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城簡字第2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為請求給付票款,聲請本院對被告乙○○核發支付命令
後,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0,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3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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