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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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30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許豊鑫 債務人 歐權慶 兼歐 朱雪梅 之繼承人債務人 歐光雄 即 歐朱雪梅 之繼承人(歿)債務人 歐金佩 即歐朱雪梅之繼承人債務人 歐蕙鳳 即歐朱雪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歐金佩、歐蕙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歐朱雪梅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歐權慶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四、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經查,本件債務人歐光雄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0年10月2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榕勝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