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0000甲0000.兼法定代理人0000甲0000.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建和
法官余銘軒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林晏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