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3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秀蘭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已到期違約金(係按月加計0.5%)何以較已到期利息(年息15%)為高,並陳明已到期違約金之計算方式。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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