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3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34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3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巨蛋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國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佳鈺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