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3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之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郁君 即百基拉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EXTRA點數回饋計畫商戶合約書影本、請款匯總表影本、對帳單影本及發票影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