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2號原告 林聰敏 上列原告因請求離婚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翻譯成「印尼」文之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十五分言詞辯論開庭通知書及起訴狀譯本各三份。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