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所有權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53號原告 黃俊騰 被告 楊順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480,000元(依本件原告之主張,實質上乃請求被告履約交付買賣標的物,自屬財產權之訴訟,且兩造之買賣價金約定為51,4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0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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