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14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愛如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54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暨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暨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宣告刑關於「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暨正本,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嘉綸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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