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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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訴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727、728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銹美 選任辯護人 洪仁杰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甲罪數一備註/主文欄第三行所載「 劉銹美 」及附表甲罪數二十七備註/主文欄第十一行所載「劉銹美」均應更正為「郭銹美」。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甲罪數一備註/主文欄第三行所載「劉銹美」及附表甲罪數二十七備註/主文欄第十一行所載「劉銹美」均應為「郭銹美」,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繕為「劉銹美」,核屬顯然之錯誤,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吳佳頴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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