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28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朱柏青 相對人 唐世英唐佳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1年3月8日,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11月2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104年11月23日與聲請人簽立借款契約,向聲請
人借款①1,440,000元②1,060,000元,借款期間均自104年12月4日起至124年12月4日止,清償方式均為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另約定①相對人對聲請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後,得視為全部到期②相對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者,無須由聲請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得視為本息全部到期。
㈢詎相對人就①②之借款,均自108年3月4日起即未再依約履
行,且聲請人已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相對人清償,然相對人逾該合理期間後,仍未繳清欠款,故聲請人就①②之借款,均得主張全部視為到期。而相對人就此二筆借款,現分別尚欠本金①1,323,366元②974,141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催告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228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731│60.00│全部│└──┴───┴────┴────┴──┴────┴────┘┌─────────────────────────────────┐│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22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10│臺南市北區開│臺南市北│2層樓房│37│41│79│平│全部│││72│南街275巷○○○區○○段│加強磚造│.8│.6│.4│方│││││弄8號│1731地號││0│3│3│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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