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4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複代理人 陳雅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37,1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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