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88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第三人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4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2年3月30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3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民國81年12月30日向第三人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借用2,870,000元,借款期限20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96年3月1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346,09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奉准改制為「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而於民國91年6月更名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聲請人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民國92年10月27日與第三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聲請人為存續銀行,概括承受第三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並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交易明細、催告函、財政部台財融(二)字第0920028794號函影本、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88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213-12│建│533.00│10000分之443│└──┴───┴────┴────┴────┴─┴────┴──────┘┌────────────────────────────────────────┐│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88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面│主要│平│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33│臺南市南區賢│臺南市南│6層樓房│72│72│平│鋼筋│10│3.│平│全部│││83│南街1○號○區○○段│鋼筋混凝│.3│.3│方│混凝│.3│22│方││││││213-12地│土造│6│6│公│土造│5││公││││││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新興段337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