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88號聲請人 柯秀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平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本件聲請狀所載本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與本票票面金額280萬元不同,如係誤載請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