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2號原告 胡榮耀 被告 陳玩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7年
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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