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86號聲請人 方瑞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鶯鏵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TH785997、CH258585、CH258586、CH258588)四紙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各張本票之到期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張鶯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