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56號上訴人即被告 蔣皓仁
蔣金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宏輝 因102年度重訴字第25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9,3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志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