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2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字第29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炎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一行所記載之「 賴羿瑋 」係贅載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9日所為之107年度交簡字第2900號判決原本及判決正本之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1行所記載之「賴羿瑋」係贅載,與本案無關,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以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瑋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