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6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6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060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黃鳳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零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8月11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及逾期第1期計付新臺幣(下同)300元違約金、逾期第2期計付400元違約金、逾期第3期計付500元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高以連續
3期為限,詎料未依約繳納消費款項。
(二)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0月10日止共計結帳為12,018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10,601元為自民國92年8月11日起至民國106年10月10日止之消費款,循環利息217元、違約金1200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060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鳳玲│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10601││0月11日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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