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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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122號聲請人 陳宇農
張采 寗新北市○○區○○路○○○巷○弄○○○號6 張友昇 范榮益 陳伯翰 相對人運聖刀模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工資等爭議,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薪資共新臺幣(下同)490,349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前揭主張,固據提出兩造間106年10月12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惟觀諸前開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乃記載:「不成立,不成立原因:資方未出席,勞方不同意續行二次會議」,是自非屬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之調解或仲裁,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