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七0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三三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世禎
法官陳德民法官吳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卿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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