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移轉管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240號抗告人 吳政壕 上列抗告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
9年1月8日駁回聲請移轉管轄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除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或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第4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或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外,均不得抗告,同法第404條第1項規定甚明。對於聲請移轉管轄之裁定,即屬判決前關於管轄之裁定,既無得抗告之明文規定,依法即不得提起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吳政壕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號加重詐欺案件,聲請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既經原審裁定駁回,依上開說明,即屬不得抗告。乃抗告人提起抗告,顯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又上開不得抗告之規定乃法律之明文,要不因原裁定正本末頁誤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即原審)提出抗告狀」之旨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鄧振球法官吳進發法官汪梅芬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