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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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玟慧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各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吳玟慧為警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驗,認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爰聲請之等語。
三、聲請意旨所述情節,為被告於偵查中所供承,並有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有關文件在卷可佐,足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如附表所示之物除因鑑驗而用罄之部分外,應連同無法澈底析離已沾染微量毒品之包裝袋,不問屬誰所有,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附表:
┌────────────────┬───────────┐│物品名稱、重量及成分│出處│├────────────────┼───────────┤│粉末1小包,含袋毛重為0.59公克,│扣押物品目錄表、濫用藥││取0.0096公克鑑驗。經鑑驗結果,檢│物檢驗報告(偵字卷第9││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頁、第92至9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