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47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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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4706號
原告 王惠瑜
被告 郭芳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三民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系爭本票付款地也在高雄市三民區,亦僅得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誤會,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