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4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今日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上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姚業創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法人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參照)。查本件聲請狀未載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前經本院裁定命其補正,該裁定於104年10月3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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