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當選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916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忠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政義 因103年度訴字第4916號請求確認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於財產權訴訟,但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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