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04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徐翔裕
鄭捷 被告 廖雪梅
陳煜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 律師被告 葉基田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 律師複代理人 林詠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葉基田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80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因最高法院駁回當事人上訴而終結,有被告所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311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