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19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41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九四號
原告甲○○被告臺東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右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勞訴字第0九二00三七六二六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經查被告台東縣政府之所在地在台東市,依前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應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候東昇法官林育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林如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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