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354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35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四二號
上訴人甲○○即原告右上訴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八月六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四二號判決不服,提出起訴狀,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上訴狀予以補正,即就上訴之陳述及上訴聲明暨上訴理由等事項補正,逾期未予補正,即予裁定駁回本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林如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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