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嘉幼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固喜歡固喜品牌皮包」壹件,應予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嘉幼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6481號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固喜歡固喜品牌皮包」壹件,因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6481號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仿冒固喜歡固喜品牌皮包」1件,係仿冒商標權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之物,有扣案物照片、蝦皮購物網站網頁截圖照片及用戶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鑑定證明書、交貨便服務單據等附卷可稽,且有上開皮包1件扣案可佐,足認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
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