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286號
108年度易字第55號108年度易字第122號108年度易字第402號上訴人即被告 施東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施東乾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以107年度易字第1286號等判決後,將判決依上訴人之居所地即彰化縣○○鎮○○路○段○○○號為送達,經郵政機關於108年5月6日於為送達時,因未獲會晤上訴人本人,而將文書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由同居人蓋收發章而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8年7月10日函檢附之查訪表附卷可稽,是本件判決之正本於108年5月6日已合法送達於上訴人。依當時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規定,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期間應自其收受本院判決正本之翌日即108年5月7日起計算10日,而上訴人上開居所係在彰化縣溪湖鎮,向本院為訴訟行為,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1款規定,應加計在途期間2日,加計在途期間,本件上訴期間應至108年5月20日屆滿(上訴期間本應至108年5月18日屆滿,但該日為星期六,故遞延至108年5月20日星期一)。然上訴人遲至109年1月13日始具狀向所在監獄所提起第二審上訴,此有附件所示上訴狀後蓋印戳章可憑。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已逾期,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