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9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97戒毒偵字第211號、97年度聲沒字第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伍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843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小包(毛重合計0.62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應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2小包(合計淨重0.50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初步篩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確認鑑定分析結果,均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7月24日調科壹字第0962305667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843號卷第43頁)。是扣案之白色粉末為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自應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