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94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肆拾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據鈞院96年度財管字第78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雖經聲請人以其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顯遺債大於遺產,而提出抗告,但經鈞院合議庭以97年度家抗字第37號民事裁定抗告駁回,而選任遺產管理人一事告確定。按被繼承人甲○○所遺留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台南市○○區○○路4段122巷85弄3號8樓之2建物,資由債權人馬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下同)195萬元,以為其向債權人借款之擔保;現既因債權人即抵押權人對被繼承人之債權無法實行而聲請強制執行,並由鈞院民事執行處96年度執字第89306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拍賣中;而以被繼承人僅遺有上開不動產,別無其他遺產,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報酬,只得聲明參與分配,否則無法受償,致極需先行確定遺產管理報酬。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⑶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100分之1。經查被繼承人遺產總計新台幣1,424,000元。其上揭房地之總值係依據鈞院民事執行處96年度執字第89306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囑託鑑價之結果;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100分之1計為新台幣14,240元。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遺產管理人報酬計算表、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97年2月25日96年度執東字第89306號通知所附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均為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堪認為實在,則被繼承人之遺產合計1,424,000元,聲請人依100分之1之數額請求14,240元之報酬,核屬相當,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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