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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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徐素琴 相對人 錢詩婷 (即抵押物受託人)關係人 顏睿煬 即 顏振宇 (即抵押物委託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顏睿煬即顏振宇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12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12月17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關係人顏睿煬即顏振宇於104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2,600,000元,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詎料關係人顏睿煬即顏振宇僅繳納至110年1月24日之本息外,即未再還款,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其尚欠聲請人本金2,024,52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108年8月29日以信託登記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力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放款借據、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單、催繳通知函暨郵件回執、戶籍謄本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0年8月30日 雲院 惠非 平決110年度司拍字第88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顏睿煬即顏振宇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9月2日送達相對人,另於同年9月2日寄存送達於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馬光 派出所 ,於同年9月12日發生送達關係人顏睿煬即顏振宇之效力, 惟渠 等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8年9月20日以信託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表:土地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88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雲林縣土庫鎮大荖314-41001分之1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88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平方公尺)範圍001230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雲林縣○○鎮○○路00○0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一層59.28二層56.73三層39.73155.74陽台等四項15.381分之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