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58號
原 告 駿彥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簡準
原 告 來霖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文來
原 告 竑聚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秋燕
原 告 蘇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6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03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