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58號
原   告  駿彥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簡準
原   告  來霖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文來
原   告  竑聚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秋燕
原   告   蘇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6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03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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