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30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聲字第3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裁聲字第304號聲請人 林國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呂建華 與被上訴人基隆市○○區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規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已規定準用者外,與行政訴訟性質不相牴觸者,亦準用之。」次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規定:「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
二、本件上訴人呂建華因與被上訴人基隆市中山區公所間低收入戶事件,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5年度救字第150號裁定予以准許;嗣上訴人呂建華再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上訴審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以106年度裁聲字第676號裁定為之選任聲請人為其上訴審訴訟代理人在案。
三、茲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律師酬金,揆諸上揭規定,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鄭小康法官姜素娥法官林欣蓉法官黃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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