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7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2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34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9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書記官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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