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具保人乙○○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楊曉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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