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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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竊盜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三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八六號、九十三年度執助字第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妨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一四四號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八月六日判決確定;惟受刑人甲○○於緩刑期內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九月三日、九月初某日及九月九日,再度違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二年三月六日判決確定,受刑人甲○○於緩刑內更犯竊盜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符合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撤銷緩刑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前開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其緩刑之宣告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