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島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曾嫶
訴訟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係在新竹市,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