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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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23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調解委員 施富子、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言詞聲請筆錄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佰捌拾萬元,給付方
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前給付壹拾萬元,
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前,給付壹拾伍萬元,其餘肆佰伍
拾伍萬元,自九十八年六月起,於每半年之六月底及十二月
底各給付貳拾伍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59號詐欺案件之
損害拋棄其他請求權。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當場由相對人給付完畢。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