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3樓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朴簡移調字第11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9月9日上午9時42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前自門牌號
碼嘉義縣太保市○○○路○段○○巷○○號3樓7之房屋遷出,將
房屋交還聲請人。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玖萬元,給付方法:自
自九十七年十月五日起至九十九年三月五日止按月於每月五
日各給付伍仟元,至付清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